婚后房產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房產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處于一個十分重要的位置,有不少女方的家長都希望男方擁有房產或者結婚的時候房產證上寫上女兒的名字,也許這樣才有所謂的‘安全感’。所以眾多的離婚案件房產的歸屬就成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那么什么情況下才是夫妻共同房產,什么情況才是個人房產呢?對于離婚分房子這件事,很多人會下意識地認為,婚后取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取得的房產也應該是夫妻倆人的,離婚時就該平均分割。但實際上,即便房產是婚后所得,房款何時支付,資金來源何方,取得房產時有沒有其他附加條件等,都會對房產的歸屬產生影響。我國婚姻法中關于夫妻財產歸屬的規定大體是以結婚為節點來區分,而由于地方風俗的原因,有些地方把婚禮儀式視為結婚的開始,容易給當事人造成一些法律理解上的誤區。新婚姻法規定;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4.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取得了產權證此種情況下法律關系比較簡單,據物權法規定,該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及虧損屬于房屋產權人,如另一方參與該房子裝修等支出,構成對該房產的舔附價值,對于裝修款,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